死者利益的保护(论对死者利益的保护)

侵害死者人格利益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吗?
侵害死者人格利益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吗? 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自然人死亡后,其权利能力终止,在客观上无法享有人格权,赋予死者人格权没有实际意义,但不意味着没有必要歼嫌保护死者的人格因为死者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在法律上仍然是一种法益,有保护的客观需要。 死者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有保护的客观需要,侵犯死者的人格利益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 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保护生者对死者追思怀念的情感利益。 因为追念前贤,感念先人,是为了激励生者和后人。若不保护死者的人格尊严,不仅会导致死者近亲属的利益受损,破坏其追思之情(而这正是社会人伦的体现),还意味着在世的生者也将面对死后不受保护的尴尬。因此,侵害死者的人格尊严,往往也侵害其近亲属的人格利益,蔑视了近亲属对死者的追念之情,应被法律所制止。 维护社会公共道德。 尊重死者的人格尊严就是维护社会公共道德,而漠视死者的人格尊严,则可能危害社会公共道德。可以哗巧说,保护死者的人格尊严,实际是保护生者对良好道德的追求,提倡人们尊重良好的道德风尚。如果一个人死后的正当名声不受到保护,则意味着法律不鼓励人们生前追求正面的名声,这显然会导致人们的价值观、荣辱观、道德观遭到扭曲。如果法律不鼓励人们在生前从事正当的行为,则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社会利益将受到极大损害,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通过对生者情感利益的保护,实际上间接保护了死者的人格尊严。 俗话说,“雁过留声,人过留名”。许多人生前为社会作出贡献,甚至为了民族、社会的利益而献身,即便不是为了青史留名,也不希望受后人指责甚至唾弃。从这一意义上说,死者的人格尊严其实是死者生前所追求的正当利益,保护死者的人格尊严,既是对所有生者的尊重,也是对死者的尊重。 人死不能复生,对于死者家属来说,能够给死者足够的尊重和追思,是生者唯一能做的事情。从法律层面上说,虽然逝者已逝,但是死者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在法律上仍然是一种法益,需要法律的保护,这也是法律给予死者家乱改键属的情感利益的保护。从道德层面上说,尊重死者的人格尊严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尊重死者,尊重死者的人格。
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是什么?
人的死亡意味着生命的终结,死者不会再有言论和行为,但死者生前的行为和表现所导致的社会评价并未因其死亡而消失,他的名誉还要存在一个时扮滚孝期。对于死者的名誉,也应当予以保护,理由如下:
首先,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它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标准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追求好的名誉是人的普遍心态,而且人们往往希望在死后仍能保持一个好的名誉。如果公民死后其名誉得不到保护,就会削弱名誉对人们的约束作用。
其次,死者的名誉是由其生前的行为决定的。
死者的名誉同生者的名誉一样,有可备察能被他人毁损。因此必须用法律来保护死者名誉,使其免受侵犯。
最后,更重要的是,依法保护死者的名誉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个人的价值首先体现在社会意义上,对个人社会价值的肯定往往是通过他人的社会评价来实现的。如果这种评价不公正、不合理,则会危及社会的道德厅稿观念和法律准则,构成对社会利益的侵害,因此,需要对死者的名誉进行保护。
历史人物的人格利益法律保护的具体问题
[1]“末代皇帝”溥仪的四胞弟告一位历史学家王庆祥事情,说他们办的“末代帝王展”侵犯了溥仪的肖像权,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判决是驳回其起诉。近期,有关这类的纠纷也出现过,特别是一些历史性的影视和象“百家讲坛”个人说史现象的增多,象霍元甲和施朗的后人告影视作品侵犯名誉权等。就此,《法律与生活》杂志记者赵晓秋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
赵晓秋:您好!我是《法律与生活》记者赵晓秋。最近这一期杂志,我们要做一个封面,就是谈历史名人的人格利益的保护问题。假期还打扰您,不好意思。第一个问题是:死者特别是历史人物究竟有没有肖像权?
杨立新: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问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予以保护的。保护的范围,是死者的姓名利益、肖像利益、名誉利益、荣誉利益、隐私利益以及死者的遗体和遗骨。因此,死者特别是历史人物的肖像利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对此,应当注意的是这几个问题:第一,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保护的是利益,而不是权利,因为死者已经死亡,已经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权利,因此,即使是需要保护,也只能是按照人格利益进行保护,不能按照权利进行保护。第二,对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护,自己不能完成,只能由其现在在世的近亲属予以保护,因此,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人,就是死者的近亲属。近亲属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是其他近亲属。第三,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是分时期的,并不是永远都予以保护,在死者的近亲属不再存在的时候,法律对死者的人格利益就不再进行保护。第四,并不是对所有的死者都予以同样的保护,对于已经逝世的公众人物,一般的也不受这个规则的保护。
乔秀玲: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那么谁有权利维护这些死者的人格利益呢?
杨立新:对于应当保护的死者的人格利益,是死者的近亲属进行保护,就像刚才所说的那明亮空样,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就由第一顺序的近亲属保护,可以提出起诉,参加诉讼,承担诉讼的后果。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那么第二顺序的近亲属可以起诉,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没有有权起诉的近亲属了,法律也就不再对死者的人激瞎格利益进行保护了。
乔秀玲:对于死者的肖像保护的说法,好像学术界的观点比较统一,那么对于死者其他人格利益的保护是否有明确的意见?
杨立新:对于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除了肖像利益之外,还有的就是姓名键神、名誉、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和遗骨。这些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都予以保护。
乔秀玲:现有法律对死者特别是历史人物的人格利益保护有何规定?现实纠纷的出现,是否说明现有的法律规定存在问题或是不足?
杨立新:所谓历史人物,就是历的人物,或者就是历的“公众人物”。原则上说,历史人物的人格利益的保护与其他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没有更大的区别,有区别的,就是历史人物如果是公众人物的话,则其保护受到更大的限制,比对一般人的人格利益保护为轻。但是有一点,即使是对历史的公众人物的保护受到适当的限制,但是,涉及到对死者人格利益的商业化利用,则在保护上并没有区别,是一样进行保护的。应当说,我国现在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基本上是完备的,仅仅是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商业化使用的公开化权,也叫做商品化权或者商事人格权,我们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按照现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确认这样的权利,禁止未经本人同意而对他人的人格利益包括死者的人格利益进行商业化使用。
乔秀玲:您认为应该如何保护历史人物的人格权益?
杨立新:对历史人物的人格利益的保护,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也还是由死者的近亲属进行保护。如果死去的历史人物的人格利益需要保护,而其近亲属已经不再存在,那么,从理论上说,如果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可以进行公益诉讼,由检察院进行起诉,但是现在对这一点并没有法律规定,仅仅是理论上的探讨而已。
乔秀玲:您赞成法律对历史人物的人格利益保护进行明确规定吗?如果赞成,那么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是否会对历史研究和创作造成障碍?
杨立新:我在前边已经说明白了,对历史人物的人格利益的保护,并不需要特别的保护,因此,也没有必要进行特别的明确规定,现有的规定可以解决。就像《霍元甲》电影引起的争议一样,如果对死去的历史人物的保护过重,真的会对文学创作造成不必要的限制。我就觉得电影《霍元甲》并没有侵权,是在合理的创作范围内,不能因为文学作品中的事实与历史真相稍有不合,就是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
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为什么还要对死者的人格利益进行保护
从这个立法目的上来看,主要是为了维护生者的利益,也就是说对于死者人卜雀败格权的保护型颤,是为了对死者活着岁信的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
法律分析
1,死者没有肖像权,这是肯定的,但是,死者的家属有死者的利益!法理上,未出世的婴儿和去世的死者都没有民事权利,但是有相应的民事利益...这在继承法和其他法律中都有体现......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固有权、必备权,是公民专有的民事权利,它随公民的出生而拥有,随公民的死亡而消失。但在公民死亡后,也不意味着其肖像可由他人随意使用。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对死者的肖像使用和保护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但其中第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塌轿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基本原则和该法中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死者的肖像对其家属有着精神、情感及经济的特定关系及利益。
因此,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保护,并不团虚肆是对死者“肖像权”的保护,其本质是对死者家属特定利益的保护。
2,上个月,我的法学院的客座教授杨立新就死者和未出世婴儿的利益(不是权利)讲了一些案例.....杨立新是中国民法第一人,号称杨侵权....他和王利民,江民构成我国民法的三大巨头...都是制定民法典草案的主要法学大师......
3,楼主的这个问题是我国民法的一个空白和缺陷....没有现实的法条可以依据,甚至誉让连司法解释也没有完全贴切的,所以,要到民法典出台取代民法通则的时候才能解决.....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近亲属顺位
法律主观:
死者也享有一定权利的,其中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不得对死者进行侮辱,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戚绝,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02【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简穗、遗体等受拦仔卜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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