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学佛网百科

弘扬正信佛法

佛家衡量事务的原则(佛家衡量事务的原则是)

学佛百科2023-03-1083

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我国家对于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宗教活动,制止非法宗教活动,遏制极端宗教活动,抵御外国利用宗教活动进行渗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请教关于佛教的两个问题

印度教《奥义书》关于永恒真理的偏见,部分反映了帝国兴起前的那个时代世界所遇到的麻烦。一个混合型的印度正在浮现,它包括建立更大的国家,以及随它们而来的战争规模的扩大。英雄骑士和贵族特权时代屈从于强权政治,很多人通过探索来世,包括从日常生活痛苦解脱出来的手段,来寻求安慰或逃避严苛现实。佛教和耆那教的创立者,大概是公元前6世纪的人物,开始探讨这样的途径,并起来反对印度教日益增强的程式化及婆罗门教士种姓的支配地位。这两种宗教都极力主张通过不求助祭司或仪式的默想和克己,达到独立接近真

理。两者都认为人人平等,拒绝种姓差别及其代表的等级制度。但佛教和耆那教乃由印度教演变而来,仍相信印度教的法、业、轮回(转世)、解脱(涅盘,或与神的结合)、献身和非暴力或尊重生灵。两者都拒绝印度教神只的民间形象,但重新肯定印度教基本的一神论,和它对造物主和伟大生命链条的非人格化崇拜。

耆那教

一个名叫大雄(约公元前546~前468)的人创立了笃信苦修的耆那教,大雄自己就裸体出行,最后绝食至死。耆那教重申印度教尊重一切生灵的学说,甚至今天,虔诚的耆那教徒为避免吸入昆虫而带面罩,因担心伤害土壤中的生命而拒绝从事耕种。所以他们投身商贸而变得富有,他们在商人的传统故乡古吉拉特邦占多数。

乔答摩佛陀

佛教的创始人于公元前563年前后诞生在尼泊尔的喜马拉雅山麓小丘地区,其父为释迦氏族小王(邦主)。他姓乔答摩,名悉达多,但后来又被人称为释迦牟尼(“释迦族的圣人”)和悉达多王子。29岁前,他过着一个王子的常规生活,尽享世俗欢乐。19岁时与一位美丽的公主结婚,有了一个儿子。人们在他死后关于他及其他宗教人物编织的十分详尽的传说大致就是这样说的。我们还知道他成年后成为一个苦修者,多年云游讲学,招收了一批追随者,创立了一个宗教体系,于公元前485到公元前480年间年届80岁时死去。这就是关于他的较可靠生平情况的全部。后来经过渲染的有关他传奇一生的故事也很重要,因为它影响了印度以东大片地区一代又一代数百万亚洲人的生活。

根据这个故事(最简略的形式),悉达多王子心中充满了难以言表的不满,一天离宫外出漫步,相继遇到一位衰弱老者、一个满身脓疮高烧发抖的病人、一具正被运往火葬场的尸体(印度教徒总是焚化死者)和一个手捧讨饭钵身着简朴黄袍而又面带宁静及内心喜悦神情的云游萨图(圣人)。有感于凡人的痛苦和人间欢乐的空虚,带着苦修的希望,他毅然离开宫室,抛妻弃子,到处云游乞讨,探求真理。他除了一个粗糙的木钵(为了乞讨勉强糊口的食物)和破衣外,已经一无所有。一连几年,他云游各处,因禁食而体衰,直到他决定在一棵大菩提树下通过认真冥思默想来解答人生苦难之谜。他受到魔的引诱,被许以财富、权力和肉体快乐,均不为所动。49天后,他顿悟玄机,达到成道的境界。从这一刻起,他开始被称为佛陀或悟道者。之后不久,他在恒河流域中部的巴纳拉斯(今瓦腊纳西)第一次布道,并从此带领他的追随者巡回布道度过余生。

这门新宗教教义的基础是第一次布道宣布的《四谛》:(1)生命充满了悲伤、不幸、挫折、无常和不平(苦);(2)所有这些均由欲望、贪心和生存冲动所引起;(3)要终止苦,人必须断绝欲望,成为无欲者;(4)无欲境界可通过规范“正当行为”的八正道而达到。

忠实遵循首次布道所提正道的人可以达到涅盘,即通过避免再生轮回而从凡间痛苦中解脱,使灵魂进入与心灵之神的极乐的融合,就像佛陀死时那样。然而,如此献身和对真理的如此领悟是罕见的,因此,虽然佛陀没有指示,佛教却采纳了印度教关于业的观念:不够忠实的人渐次再生为与其最后转世行为相适应的生存形式。八正道定义的“正当行为”是:善待一切生灵、纯洁内心、诚实、慈悲、不吹毛求疵、不猜忌、不仇恨、不诉诸暴力。此外还要加上不杀生、不偷窃、不通奸、不说谎、不诽谤、不饶舌、不献媚等特别戒律,否则就是偏离正道。佛陀本人教导的记述收集在叫做《三藏》的典籍中。关于佛陀生平德行的传说和有关事件的文学作品,以及对佛学教导的注释也为数不少,所有这些在很多方面与基督教的《新约》相近。对佛陀的遗物(舍利),如可疑的牙齿和毛发的崇拜,也成为佛教法事的一部分,这也与后来的基督教一样。

与基督教一样,佛教在它存在的最初几百年内,一直是少数人的宗教,后来,它那原始教导的艰深难懂有所减轻,以适应更多的追随者。阿育王(在位时期约公元前269~约前232)的改信佛教,推进了佛教向大众宗教的转变,开始了佛教向外的传播,先传到锡兰和东南亚,后经由西亚传到中国、朝鲜和日本。在印度境内,佛教流行了几百年,但从公元100年左右达到极盛之后即开始缓慢衰退。对很多人来说,佛教与印度教的差别逐渐模糊,除几项寺院制度和某些非神职皈依者外,佛教实际上已慢慢并入印度教。许多印度教徒把佛教对感觉世界的排斥看成是“生命之否定”,并回归到他们自己的宗教对生命的肯定。恒河中游宗教腹地的残余佛教中心和寺庙被摧毁,少数幸存佛教徒也在12世纪穆斯林的屠杀中被迫流亡。至此,佛教在它诞生的土地上基本被消灭。

上座部佛教和大乘佛教

阿育王时代之后不久,佛教即分为两个主要部派,叫做上座部(亦称小乘)和大乘。上座部佛教比较接近原始教义,当然肯定在一定程度上通俗化了。随着它的流行,其教旨中开始包含了更多作为“功果”获取手段的善行。例如,可以通过捐款给某家寺庙来弥补曾经以不道德手段获取钱财或其他非正道行为造成的不良业。上座部佛教是传到东南亚的佛教形式

。在东南亚,尤其是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老挝(加上斯里兰卡),它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宗教,现在仍为这些国家的大多数人虔诚信奉;过去,几乎所有年轻男人都按惯例到佛寺中度过两年时光,现在这样做的人也很多,他们要剃光头、披黄色长袍、捧讨饭钵;成年后,他们将像大多数人那样,要比仅仅口头表示虔诚的人为上座部佛教的正道做出多得多的牺牲。

印度中部桑奇的大窣堵波(佛塔),由阿育王于公元前3世纪始建,阿育王死后100年内扩建,增加了外圈和入口通路。该佛塔的形状代表宇宙及其巨大苍穹。上方三层式小结构物成为由印度传至中国、朝鲜和日本的大乘佛塔的基本结构形式。(Government of India Tourist Office)

大乘佛教稍晚于约公元100年到200年之间兴起于印度贵霜时代。开始时只是少数人的精神规范,后发展成为面对所有人的大宗教。经过通俗化和人性化的大乘佛教提供了多方面精神支柱,包括舍利子崇拜。佛陀本人被奉为超自然神,另外还有无数叫做菩萨的其他佛,也就是出于同情而推迟自己进入涅盘境界以帮助仍停留在尘世的人获得扶助的圣贤。对一个菩萨的信仰和崇拜也能给那些因任何目的而觉得自己需要神只帮助的人带来安慰。这反过来又促进了对包括佛陀诸化身在内的各种偶像的崇拜,推动了典礼或祭仪详细规则的制定。这样的崇拜本身就能帮助灵魂超度和解决各种世俗难题。

菩萨成了大乘佛教的主要神只。被称为无量光佛的形象原本是一个菩萨,中国人叫他阿弥陀佛,日本人称他西天第一救世主。另一位菩萨是富于同情心的观世音,或观音,是大乘佛教中最受崇拜的慈悲女神。很多人,特别是妇女,经常向观世音祈祷,为的是在尘世生活中得到帮助,而不是像经典佛教教义强调的从尘世解脱。与上座部佛教一样,大乘佛教也开始强调慈悲和善行可以赎罪,既能助人,也可助己超度。这种种演变已经与佛教原始学说没有多少关系,但它们确实将佛教与日常生活、与普通人及他们的需要连接到一起,而不是排斥眼前的世俗事务。尤其是日本佛教的某些教派认为,仅仅通过虔诚的信仰,或默念佛陀或菩萨名号,即可获得超度。西藏的喇嘛教也有类似的演变,包括对舍利威力的信仰和写有简单咒语的祷旗及祷轮的效用;认为,每当祷轮转动起来,或者祷旗被风扬起,祈祷者即能升入天堂,并可为推动祷轮或安置祷旗的人赢得功果。这些,加上对许多人格化神只的崇拜和关于善行的教导,使得过去佛陀原始教导中的禁欲主义、克己和“无欲”的必要性大大减轻,因为这些终究是大多数人难以做到的,而随着佛教赢得更多皈依者,它已经被改造得面目全非了。

日本东京附近镰仓的大青铜佛。完工于1252年,原安放在专门修建的庙内,现置露天,至今每年仍有数百万人前往游览和参拜。该佛乃用镰仓管辖区普通人的集资营造,显示了阿弥陀佛的同情慈爱之心。(Cameramann International, Ltd)大乘佛教的某些派别有着浓厚的魔怪色彩:菩萨带着随从们在空中飞行;崇拜者只需重复祭礼仪式用语或礼拜想像的佛陀舍利即可成圣。大乘佛教还构建了一处虔诚教徒将往生的具体天堂的详情,那里到处都是与涅盘全然不同的似曾相识的乐事。与此相呼应的,是一座由一群魔鬼把持、让邪恶卑劣者遭受各种各样可怕折磨的令人毛骨悚然的地狱。我们可以再次把所有这些同基督教从开创初期到中世纪的形式的变化进行对比。同基督教一样,佛教的通俗化,特别是大乘部派之所为,导致绘画、雕塑和建筑等艺术表现手段之繁荣:不断翻新的佛陀和他的弟子的漂亮画像和雕像,还有各式各样的庙宇,包括大乘佛教国家的宝塔和上座部佛教国家的舍利塔。

传到中国、朝鲜和日本的是大乘佛教,因为那时它在印度已占优势。它在汉王朝后期经由西亚传入中国(汉亡后佛教的流行普及将在第5章介绍),从中国内地再传至西藏,传至朝鲜。到约公元500年,佛教从朝鲜传到日本,原先形成于中国的许多僧侣等级制和大乘佛教各教派,包括主张禅定修心的神秘主义宗派禅宗也扩散到这两个国家。在日本,除禅宗外,其他流派和僧侣等级制也盛行起来。日本佛教的发展,在日本与唐王朝的中国直接接触时期(公元 8世纪),通过派遣很多佛教僧人前往中国留学而大大加快。

在日本和朝鲜,佛教艺术也以各种形式繁荣起来。唐王朝后期,约公元840年,朝廷对佛教寺院财富和权力的增长感到忧虑和妒忌,没收了很大部分,并对佛教采取压制政策,使其在这个儒教占优势的国家衰退成少数人的宗教,这就是中国佛教此后的境遇。但在日本,直至今天,佛教保留了远为重要的地位,它名义上是主要宗教,但实际上大多数日本人对它的戒律或宗规并不关心,他们要么完全不信教,要么仅仅是随便哪种宗教信仰的临时追随者而已。

很多人可能争辩说,儒教不是宗教,而仅仅是一套伦理规则,一种道德哲学。确实,儒教明确回避对神学、来世或超俗事务的任何关心。中国、朝鲜、越南和日本的多数儒教徒看来已经感到,为他们的宗教食粮补充一点点佛教、道教或神道教(日本传统的精灵崇拜或自然崇拜)的成分以弥补儒教遗漏的东西是可取的。将儒家学说称为宗教或是哲学是无关紧要的;重要的是,它是占世界三分之一的一代又一代东亚人过去2000年来生活的准则。大多数东亚人接受并遵循那位圣人教导的程度,比其他任何信仰体系的伦理教导的追随者更加彻底

,在这个意义上,儒教对信仰和行为的影响力大概比任何主要宗教都强大。儒教学说包含了有关人类相互关系的很多共同的观念,但它们的意义远不止于此,他们反映并形成了极有特色的一系列道德价值、行为准则和社会政治模式。儒教也有它自己的圣坛,也有它的学说纪念馆,但没有规定的祭礼仪式或正式任命的祭司职务;对于这些,前面已经提到,儒教徒们是不予理睬的,但他们始终是圣人教导的忠实勤勉的追随者。

孔子和孟子

孔子像:圣人死后2000余年清代所作拓片。孔子在世时从未有过肖像。(The Granger Collection, New York)孔子(公元前551~约前479)是第一个统一的中华帝国出现之前很久,中国东部一个较小国家的一个小官的儿子。他成为了教育家,偶尔到一些地方统治者那里当顾问。他从无固定正式职务,也没有实际的政治权势。他像柏拉图那样想找一个可能按照他的建议行事的统治者,但他也像柏拉图那样始终未能找到。他的一些学生成了他的追随者,尽管从未像柏拉图学园那样组织起来。他死后的最著名追随者和学说注释人是孟子(约公元前372~约前289)。孔子和孟子活在纷乱的春秋战国时代,他们想通过个人道德修养来恢复秩序和社会和谐,这一点与佛教和耆那教的起源背景颇为相似。

儒教的观点

东亚社会一直严格遵守等级制,社会等级表现为按地位区分的人群和按顺序区分的角色,从最高统治者,经官吏、文人学者、社会贤达、直到家庭中的父亲,他们全都拥有对地位更低者的权威,但也有成为优秀榜样的责任。关键的要素是针对所有相互关系——父与子、君与臣、夫与妻、兄与弟等等——仔细制定的“正名”。孔子和孟子给这一体系提供了学术上的支持。这样一个体系留给个人的地位很低,但却同时强调作为道德行为或“德行”惟一保证的自我修养和教育的极端重要性。用柏拉图的话说,就是“教育使人善良,而善良人行为高尚”。根据儒教学说,人天性善良,也天性爱好美德,但需要教育和长辈的道德榜样才能坚持下去。孔子强调“人情”、仁爱、尊重长者、孝顺、“正名”和知识,把这些看成是医治混乱的良药和达到“大治”这个他心目中的主要目标的途径。

力和法不能代替个人的德或社会的治,也不能保证它们的实现;实际上,在一个运转正常的社会中,力和法是无效和不必要的。人必须向往做正当的事,这可以通过成为自己本性一部分的道德来达到。到了必须借助力或罚时,社会体系必然已经崩溃。儒教是一种关于人类和社会的高度实用主义的、现世的和积极的观点;儒教中几乎看不到抽象推测、超自然以及诸如罪孽或超度等概念。虽然孔子和孟子无疑是保守者、是等级社会制度的支持者,但他们的学说基于人人天生带来了德的种子这一信念,仍然给个人才能和献身留有余地。通过自我修养和仿效道德模范,任何人都能成为圣贤。这里需要的不是祭司,而是自我完善。

这一概念后来被用于科举和不问社会出身从知识阶层选拔官员的制度。儒教甚至还重申了人民拥有反对因不行德政而丧失接受上天任命资格的无德或不义的统治者的权利;忠诚于长辈是儒教的一条基本教义,但忠诚于道德原则应不受其约束,尽管这常常造成严重的两难境地:例如,父亲虽然不义,却很少遭到公开反对。

总的来说,儒教反映了中国人关于世界的基本上积极而现实的观点,它认为最大的快乐是长寿,或者更准确说,是“享受生命”,其中包括中国人特别强调的享受美食、生儿育女、活到儿孙绕膝的高龄。所有这些都是明显的中国价值观,以它们为中心的文化,吸引了那些从自己较为阴暗和神秘的宗教及社会传统的角度、同时往往联想到原罪、过失、报复、神灵判决来看待它的一代代西方观察家的赞美。同西方相比,儒教更加重视以人为本,它同印度教一样更加赞美生命。勤奋工作、成就事业、物质丰饶及物质享受,都受到重视和追求,但享受悠闲、享受自然、享受儒教所称的“自我修养”,也是远远优越于西方的重要目的。有教养的杰出人物显然有着更多机会来达到这些目的,包括撰写有关他们自己的文献,从而给我们提供显示其价值的证据。

虽然农民的生活十分辛苦,但他们也能充分享受他们能够得到的闲暇,尤其是冬季包括长达两星期的中国传统新年在内的一连串节日。那些能够积累比糊口稍多的财富的幸运儿,很快就会采纳上等人的生活方式。他们不再到地里干活或聚敛更多财富,而是把土地租给佃户,靠租金过起只能算很普通的生活。按西方标准,很多地主拥有的土地非常少,仅靠8~10英亩地的收入生活,而不愿努力变得更富有,除有些人放贷外,几乎无人开创新事业。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原则是

【法律分析】: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合法原则:合法应当包括宗教主体合法、宗教活动合法和宗教财产合法等内容。二、抵御渗透原则:如何抵御宗教渗透,事关国家安全大事,是我国宗教事务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三、制止非法原则:制止非法是保护合法的应有之义。制止非法和保护合法是一体两面,是对保护合法原则的强调和保障,没有对非法的制止,就无法真正保护合法。四、打击犯罪原则:宗教问题的复杂性和宗教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决定了对于宗教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这是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法治的重要条件。五、遏制极端原则:宗教极端主义借用宗教的形式,披着宗教的外衣,以信仰的极端化和行为的狂热化,造成严重危害。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不属于某个民族,是反人类、反社会的,必须坚决予以遏制。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藏传佛教(以下简称佛教)事务是指佛教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第三条 佛教协会、佛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佛教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和婚姻、计划生育等制度的实施。

佛教活动场所不得接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为佛教教职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接收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第四条 佛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佛教事务不受国外、境外势力的支配。第五条 佛教协会、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佛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佛教协会、佛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财产、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使对辖区内佛教事务的行政管理,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佛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佛教活动场所的分布情况,将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佛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登记、建筑规划设计审批及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三)依照有关政策和法规,做好佛教教职人员的医疗、救济、养老等社会保障事宜。

(四)定期组织开展对佛教教职人员的普法宣传教育,并提供法律服务。

(五)建立佛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机制,加强佛教教职人员的户籍和出入境管理,指导佛教活动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依法加强对佛教活动场所编印内部资料、接收广播电视、制作音像制品、使用互联网和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佛教事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学习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和督促落实佛教活动场所的内部管理制度。第九条 村(居、牧)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佛教事务管理服务工作以及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法制教育工作。第十条 佛教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贯彻落实宗教政策法规,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做好佛教事务管理工作,教育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协调处理佛教内部的矛盾纠纷。第十一条 设立佛教寺院的,由所在地县(市)佛教协会向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立固定佛教活动处所的,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报告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十二条 在佛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房屋、构筑物的或者扩建固定佛教活动处所的,应当由佛教协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扩建佛教寺院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初审,拟同意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前两款规定中涉及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佛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民管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特殊情况下,征得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民管会成员在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协会的指导下,应当由教职人员民主推荐,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选举。选举结果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以下简称佛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佛教事务是指佛教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第三条 佛教各教派一律平等,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教派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第四条 佛教协会、佛教寺院、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佛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制度。第六条 佛教应当依法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佛教协会、佛教寺院、佛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和境外势力的干涉和支配。第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州、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做好本辖区内佛教事务的管理工作。

村(牧、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佛教事务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佛教协会第八条 佛教协会的权利:

(一)按照《玉树藏族自治州佛教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管理佛教内部事务,维护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有关规定,认定、取消教职人员资格, 负责教职人员的学衔登记和备案;

(三)指导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和坐床等活动,负责选定经师,培养、教育和管理政府批准认定的活佛;

(四)负责指导寺院的教务、寺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寺管会)成员人选的推荐、选举等事项;

(五)依法组织举办教职人员培训班、经文答辩、佛教论坛,开展佛教学术交流和对外友好交往等活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七)协调处理寺院之间、教派之间、教职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八)鼓励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编印佛教内部出版物。第九条 佛教协会的义务:

(一)组织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教职人员爱国爱教,持戒守法;

(二)对佛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社会发展、文明进步要求的阐释;

(三)引导寺院和教职人员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坚决抵制国外境外敌对势力利用佛教进行渗透破坏活动;

(四)维护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信仰不同宗教、不同教派公民之间的团结和睦;

(五)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愿望与呼声,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佛教学校应当具备明确的培养目标、合理的课程设置、合格的教学人员等条件,使学校教育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第三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是指从事藏传佛教教务活动的活佛、僧尼。第十二条 入寺和离寺教职人员应当办理如下手续:

(一)入寺教职人员本人自愿向寺管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二)入寺教职人员经寺管会审核同意,报经县佛教协会审查认定,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三)入寺教职人员依照教义教规办理入寺手续;

(四)离寺教职人员自愿向寺管会提出申请,同时交回《佛教教职人员证》;

(五)离寺教职人员经寺管会审核同意,报经县佛教协会批准;

(六)离寺教职人员依照教义教规办理离寺手续。第十三条 县佛教协会认定的教职人员,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由州佛教协会颁发《佛教教职人员证》。

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佛教协会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完成备案程序。

《佛教教职人员证》每三年审核一次,到期未经审查的证书视为无效。取消教职人员身份的,由原认定的佛教协会收回证书,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未经认定、备案、被取消教职人员身份、未持《佛教教职人员证》或者证书到期未经审核的,不得以教职人员身份从事佛事活动。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原则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2014年召开的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上升为“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

新增加的“遏制极端”体现了我们党对宗教工作新形势、新特点的深刻认识和把握,完全符合新疆宗教工作的实际。只有“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才能更好地“保护合法”。

“五句话”基本原则是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相互作用、步步推进、缺一不可。要把这个基本原则作为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依据,指导和保障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扩展资料: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原则的意义:

依照法律法规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障正常宗教活动有序进行,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符合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新疆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极大地激发了宗教界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的热情。宗教界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坚持处理宗教问题“五句话”基本原则

本文链接:https://www.sjxfo.com/bk/xuefo/524.html

转载声明:本站发布文章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本站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