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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二节 诸法无我

第二节 诸法无我

此中我者,是有自主体及统宰用义,有自主体及统宰用,即曰我。有情众生,只有五蕴诸法:五根、五尘谓之色法,即物质,在人即为人身,此色法曰色蕴。又有苦乐之感觉,此谓之受,受中亦有种种不同,是曰受蕴。所感觉上取分齐者,即想蕴。心知作用之流行造作者,则曰行蕴。为一系一系统率之知识,如心理学上所云之统觉,以统率许多受想行故,即统率依眼耳鼻舌身意各根所起之各各心聚者,是识蕴。总为五蕴诸法。五蕴诸法中,色蕴即物质,受、想、行、识蕴即精神。就人观之,都无自主体及统宰用,只是五蕴所集之团体,是故只有五蕴,并无实我,此即无我义。人以外之动物等,亦复如是。故有情众生只有五蕴,并无有我,此通三乘。尚有法无我,是大乘义,然亦可由此通达。盖以众缘生故,有为法即空无自性,而无为法亦即遍于有为法之空性故,故曰法无我。由此一切法皆无自性,但以异生妄执而认为有我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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